根据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局工作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信访事项发生,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违反法律、法规进行决策,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;
(二)超越或者滥用职权,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;
(三)应当作为而不作为,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;
(四)适用法律、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,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;
(五)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;
(六)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。
二、在受理、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;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:
(一)未按照规定登记、转送、交办、督办信访事项的;
(二)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;
(三)推诿、敷衍、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;
(四)对事实清楚,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或者其他有关规定,应当予以支持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;
(五)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、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,隐瞒、谎报、缓报,或者授意他人隐瞒、谎报、缓报的。
三、有下列情形之一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丢弃、隐匿、毁损、篡改信访材料;
(二)将信访人的检举、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、转交被检举、控告人;
(三)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,作风粗暴、激化矛盾;
(四)打击报复信访人。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中共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委员会
2021年4月29日